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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满江淮参加“中德气候变化应对公众参与之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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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3:4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10月25日-26日,在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的协调下,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和德国国际合作所公司(GIZ)联合举办的“中德气候变化应对公众参与之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绿满江淮作为民间组织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主持,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高世楫研究员和中德气候伙伴关系项目主任乌拉贝克尔代表主办方在开幕式上致辞。与会代表针对我国正在起草和论证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及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研究员提出的有关建议条文,讨论了气候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公众的定义、分类和作用,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和程序,公众参与的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气候法与环境法、能源法、海洋法、林业法的关系,欧盟和德国气候变化立法可供借鉴的经验,会议学术气氛活跃。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与会代表在会上和与会代表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学术交流。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作“论《应对气候变化法》之公众参与”的主题发言。林教授从“气候与气候变化”、“公众与公众参与”等基本定义的分析展开发言,指出“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而“公众参与”是指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是公众享有的平等参与环境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公众可以对环境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一是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亦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地位、过程和方式。林教授在就公众参与于应对气候变化之作用、公众参与权的保障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基本内容之一应是创设使公众参与权得到尊重的程序。最后,林教授总结说:气候的保护需要源自人们对世界以及人类自身的共同理解,源自现代环境理念引导下公众环境意识的积累和提高,源自地球家园的每一分子为切实保护和保存我们的生境贡献一份力量。凡此种种,归根结底依赖于先进、文明的法制观念并创建合理、和谐的法律机制且不断完善之。

本次会议是中德两国政府气候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活动。来自全国人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山东大学、河南大学、苏州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天津气候交易所、苏州市发改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NRDC中国项目环境法(ELP)项目组、亚行可持续发展局的代表和德国气候法学专家共70余人参加。

对于绿满江淮来说,能够参加这次会议,与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同席研讨,是一次绝好的学习和自身提高的良机。


【总第20141028期】
新浪微博:绿满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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