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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服务管理,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央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和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各院(系)、学生社团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本校内的志愿服务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我校志愿服务暨学雷锋活动日。
第二章 申请和注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机构 根据湘文明办〔2012〕14号文件要求,学校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及个人均应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络管理信息平台(www.hnvs.cn)注册登记。
第九条 作为省级文明单位,全校注册志愿者人数应达到在校师生总人数的80%以上,机关各单位、各院(系)注册志愿者人数应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5%以上。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志工委)。由校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党(校)办、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工会、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志工办)设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校志工委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指导、组织与协调;贯彻实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研究部署全校志愿服务工作重大事项;评选、表彰全校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党(校)办负责推动学校各部门、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志愿服务工作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志工委的日常事务;负责与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和重要活动的协调;指导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校志工委议定的事项,对全校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评比;通过广播、校报、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性宣传,倡导全校师生及社会各届支持和鼓励学校志愿服务工作,关爱志愿者。
校工会负责建立全校机关各单位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组织机关各单位教职工志愿者注册和管理,推动机关各单位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开展。
学生工作部负责推动各院(系)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负责对各院(系)志愿服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校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全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动员全校团员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志愿服务品牌。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志愿服务管理,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注册,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师生参加或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师生志愿服务意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的范围:
1.公共服务。包括扶危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社区建设、义务献血、应急救援等;
2.专业服务。包括生态科普、环保宣教、植树护绿、扶贫支教、法律援助、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
3.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包括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会展活动、慈善活动的志愿服务等。
(二)志愿服务的特质:
1.出于个人意志的选择,而非外力介入驱迫,利他而非利己的行为;
2.以个人的节余,达助人不足的具体行动;
3.只问耕耘,不求回馈,有计划、有目的常态化服务,人人可参与、处处可展开的普遍性工作;
4.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对象共同获益的互动过程,一种贵在坚持、持续不断的长期投入,一种以爱心為起点、用心致效果的人心义务。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四)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心状况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除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形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风险预测,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具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跨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校徽或志愿服务标识。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者应积极倡导志愿理念,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鼓励引导志愿者为自身购买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根据实际需要,可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和保险。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各院(系)志愿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创建评比、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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